哪些场所不适宜为成年人出入

    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23条规定:“营业性舞厅等不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,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,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。”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辨、承受能力是不同的,有些公共场所刺激性强,未成年人进入就承受不了,影响其身心健康,不适宜儿童进入。但未成年人需要一些场所消遣,我们不能以未成年人的标准来确定社会公共场所的建立,以牺牲成年人的娱乐而服从未成年人的要求,把丰富多彩的娱乐、生活单一化、儿童化。相反,随着经济的发展,文明程度的提高,我们的社会建立不同层次,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文化娱乐设施,同时,把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由公益型变为营业性。这样,既满足了大众的需要,也满足了人们不同层次的追求。公共场所分类管理是由其多样化的内容和运营方式决定的。对那些刺激性强、适合于职业者需要的公共娱乐场所,如舞厅,应由经营者管理,并严格管理制度,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。为此,其主管部门和经营者要建立专门制度,设立专门人员,禁止未成年人进入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